最高法解读案例库:对审判具有强制参考效力,选案看重新鲜度
2024-11-05 【 字体:大 中 小 】
今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对案例的入库流程、检索使用与动态调整等内容作出规定,旨在优化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规则。
8月5日,《中国法律评论》微信公众号刊载周加海等人撰写的《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的理解与适用》一文,对上述工作规程作出解读。
周加海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文章指出,《工作规程》明确,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要求“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赋予入库案例以强制参考效力。
规范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使用,确保案例的权威性与指导性,最大限度发挥实用效能,将更好促进法律正确统一适用。“案例库为法官提供权威类案资源库,用好案例库对于提升案件审判质效具有重要意义。”
入库案例质量高
参考案例效力仅次于最高法指导性案例,实行动态更新
202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启动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今年2月27日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公众开放。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曾公开介绍,该案例库与此前最高法着力建设的中国裁判文书网有所不同,“裁判文书网重在司法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让法院裁判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人民法院案例库重在规则指引,为法官办案提供权威、精准的参考和指引。”
今年5月,上述《工作规程》出台,按规定,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入库的参考案例。
周加海等人撰文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最高法指导性案例,其参考效力位居案例体系中“金字塔尖”的位置,参考案例作为案例库的主要组成部分,参考效力仅次于指导性案例。
文章提及,入库案例质量是案例库建设的“生命线”。如果案例选择不当,作出错误示范,就会人为“制造”系列错案,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目前,指导性案例遴选标准、审查流程、审议程序、参照使用等内容最高法已有明确规定,《工作规程》主要针对参考案例入选规定严格的入库程序。
据介绍,参考案例主要由地方法院报送,经高级法院讨论审核,报送最高法业务部门,并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报送分管院领导后交由最高法研究室审核,最终决定是否入库。
文章披露,在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初期,最高法研究室一般只对案例材料是否齐全、体例格式是否符合要求等形式方面进行审核。实践证明,这不利于保证入库案例的高质量。因此,《工作规程》要求,最高法研究室要重点审核案例是否符合入库标准,并邀请院内外专家对其把关。
规范流程最大限度保障入库案例的质量,但也容易导致案例入库周期较长。因此,《工作规程》还规定,最高法各业务部门、研究室可自行收集编写案例。文章强调,具体在实践中,地方法院对于正在报审的案例,可由相关审判业务部门、研究室提级至最高法审查审核,无需逐级报送。
除法院内部系统之外,《工作规程》也规定,最高法各巡回法庭、国家法官学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等可以结合工作实际编写案例,推荐至最高法相关审判业务部门。国家机关、法学院校、律师协会等单位,专家学者、律师及其他公民个人,也可推荐参考案例。
文章提出,由社会各界来推荐参考案例,是确保人民法院的裁判规则与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最大限度“合拍”。
值得一提的是,为始终保证入库案例的权威性和指导性,案例库将适时更新,不再符合入库标准的参考案例及时“清理出库”;对优于已入库的案例实行“更新替换”。
据文章披露,截至2024年7月15日,人民法院案例库已收录4057篇案例,涵盖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执行等范畴,注册用户达57万,浏览量超过1200万。“入库案例基本实现对常见罪名、多发案由的全覆盖,在指导常见案件办理、处理常见法律适用问题方面,已基本能满足司法实践所需。”
案例筛选标准严
选取案例要注重参考性和“新鲜度”,避免案例扎堆互相矛盾
除详细介绍具体案例审核入选流程之外,上述文章还解读了入库案例的筛选标准。
据悉,《工作规程》明确,参考案例应当是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对类案审判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案例。
文章提出,具体而言,参考案例有多种类型,比如裁判类参考案例重在裁判规则指引,统一法律适用,为类案审判提供权威参考;调解类参考案例重在调解方法、机制创新、调解规则等方面提供参考借鉴价值;办案工作机制类参考案例重在总结提炼某类专项司法领域的工作方法指南或指引。
从个案而言,入库案例不限制裁判生效日期的远近与否,但要注重案例的“新鲜度”,即收集、编选依照新法律、司法解释作出裁判的案例,更容易被收录入库。
此外,为避免案例扎堆、裁判规则互相冲突,《工作规程》明确,“针对同一具体法律适用问题收录的参考案例一般不超过两件”。文章强调,需要注意的是,这不能误读为某一罪名、案由之下仅收录两件参考案例。“例如,关于自首的认定,至少涉及几十种情形是否构成自首,仅自动投案就有诸多情形,每种情形下均可收录两件参考案例入库,而不是指关于自首只能收录两件参考案例。”
文章指出,各级人民法院要善于发现案例,例如,审委会讨论的通常涉及疑难复杂、争议较大、新类型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案件,法答网(指最高法提供法律政策运用、审判业务咨询答疑等内容的信息共享平台)高频提问、答疑不一的案件,各地法院对外宣传的案件。文章还提及,广东省高院微信公众号曾推出一案《什么案子,还得现场炒菜?》即“车某玲诉朱某芳相邻关系纠纷案”,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该案裁判要旨明确:当事人对相邻损害事实及发生原因难以自行举证证明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现场勘验、做实验等方式固定证据。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可以查明案件事实的,无须启动鉴定程序。
如何指导实践?
原则上将检索案例库作为审理案件的必经程序,具体实践灵活适用
长期以来,由于缺少权威、统一的类案检索案例库,类案检索机制未能充分发挥作用。为避免裁判尺度不一,统一法律适用,《工作规程》对案例库的检索使用提出更严格的要求,即“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
文章提出,据此,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原则上均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把检索案例库作为审理案件的必经程序,特别是对拟提交专业法官会、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在提交前应当先行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
文章也强调,不应机械理解该条文,对于非常简单的案件,如一律要求检索案例库,难免流于形式且增加了不必要的时间成本。同类型案件,若知悉了入库类似案例裁判规则,无需再重复检索,只需关注案例库更新。
另外,为便于人民法院案例库的检索使用,最高法也正在研发类似案例的智能推送功能,针对办案系统中正在审理的案件,通过构建大模型,自动向法官推送类似案例,降低法官检索案例的时间成本。
值得一提的是,文章也介绍,目前入库案例的总量有限,对司法审判中法律适用“问题点”覆盖得还远远不够。《工作规程》也对一些“例外情况”作出规定,如对于案例库中尚未收入类似案例的案件审判,所涉法律适用问题疑难复杂的案件,可以通过请示、提级管辖、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等方式予以处理。经检索收录有类似案例,但认为所审理的案件不宜参考入库案例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采写:南都记者蒋小天 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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